关于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区府办| 2015-05-22 19:53:26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涪陵府办发〔2015〕9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全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国旗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挂国旗的单位

(一)区内有条件的各级机关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可以升挂国旗。

(二)区内全日制学校,除假期和周末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三)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区内有条件的各级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四)区内举行的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五)区人武部、重庆预备役高炮三团、重庆武警四支队、市消防六支队等军事单位按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二、升挂国旗的要求

(一)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安装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在旗杆上升挂国旗;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院内时,使用一个固定旗杆,升挂一面国旗。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

(二)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唱国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广告或者用于私人丧事活动,不得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升挂国旗的监管

(一)全区升挂国旗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升挂国旗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二)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要分别做好本辖区或本行业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区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升挂和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旗升挂使用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落实。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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