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卢柱平)19岁的湖南籍女大学生在佛山一小区游泳,不幸溺水成为植物人。在涉案双方交涉无果后,父母代其起诉将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0万元。21日下午,该案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桂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将择日宣判。
小晴是湖南衡山县人,2013年,她考上了长沙某高校。去年暑假,小晴来到父母打工的佛山,为了减轻父母负担,小晴来到父亲好友位于南海区万科金色家园小区的家里,为其11岁的孩子小勇(化名)做家教。
去年8月7日晚上7点50分左右,小晴和小勇到南海区万科金色家园小区游泳池游泳。下水约10分钟后,小晴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泳池中溺水昏迷。救生员对其展开现场施救,约20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小晴被送往南海区中医院抢救,又转至广州珠江医院和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救治。三家医院的诊断大同小异: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状态,生命体征平稳但只能眨眼、吞咽。
事发4个月后,小晴父母作为小晴的法定代理人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安顺体育发展公司(下称体育公司)和小区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90万元。
受理案件后,今年1月5日,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根据原告方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晴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小晴属一级伤残。
溺水是否小晴自身病发所致?
■争议
对于小晴溺水事件的发生,被告体育公司认为“过于诡异”。因为小晴身高为166CM,而溺水点为隔离带浅水区内侧,深约0.95米,仅及小晴腰部,对于一般身高的成年人来讲,浅水区算不上危险区域。而且,泳池浅水区附近有较多泳客,均未发现小晴有溺水现象。
“小晴溺水时没有挣扎和呼救动作,这种情况只有泳客突发疾病导致暂时晕厥或行动能力丧失或受限才会出现。”体育公司答辩时如是说。
而原告小晴的代理律师反驳称,无论深水区还是浅水区,都具有使一个生命溺水的风险性,溺水概率是相同的,体育公司同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体育公司律师辩称,小晴的入院和出院报告都显示有“继发性癫痫”等症状,且小晴下水时出现“饭食过饱”情况、下水时正处于生理期,故系自身身体原因才导致溺水。
而被告物管公司也在答辩状中援引《中国救生员培训教材》(2004年版)中提到的造成溺水事故的原因,称“有理由相信小晴至少符合上述溺水原因中的一条:饱食导致溺水。”
小晴的律师则表示,被告通过原告在被施救时出现呕吐物即推断原告是“饭食过饱”,没有事实依据。而“阵发性抽搐”、“继发性癫痫”原因经医学认定,完全可能由长时间溺水引发。
庭审结束后,该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刘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