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海5月23日电(陈燕 何晓华)10名男女为谋取利益,在广西东兴和合浦分别成立“保货公司”,通过帮人从越南走私穿山甲赚取运输利润。他们之间分工明确,运输隐蔽,一起将穿山甲运往广东各市给货主已联系好的接货人。
北海市中级法院23日披露,该院日前公开审理了这起特大走私案,易远某、刘上某等10名被告到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何冬某在东兴市与文某、刘上某、黄光某成立“保货公司”, 被告人易远某与其他人在合浦成立“保货公司”。两家公司均以保货方式走私穿山甲,从中赚取运输利润。
为了能顺利走私成功,两家公司有明确分工,有的负责联系货主确定货源,有的负责打探路上执法信息,有的负责将从越南走私入境的穿山甲从东兴市运到合浦“保货公司”,再由合浦“保货公司”将穿山甲运往广东各市给货主已联系好的接货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许文某、李业某从越南走私穿山甲共4195只,通中越界河北仑河偷运到东兴市北郊外的简易码头,由他人用改装过电动车、摩托车运送到东兴“保货公司”, 接着利用改装的小轿车将穿山甲批量、快速运至合浦“保货公司”农场内,再伺机拉运至广东内各地联系好的买家接货。
公诉机关称,该走私团伙长期活动在广西东兴边境一线,是一个走私、运输、配送等一体的犯罪网络,在暴利驱使下形成走私链条分工明确,运输隐蔽,转移迅速、供求稳定,组织严密的团伙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远某、刘上某、黄光某等10人为非法牟利,违反海关法规,与走私罪犯通谋,为走私罪犯将穿山甲运输到指定地点,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两天的庭审中,10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走私进口穿山甲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走私穿山甲的数量有异议。
目前,庭审仍在持续,法庭待充分听取控辨双方陈述后,将择日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