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在河北南宫市一家废品收购站,工人们正在将收来的啤酒瓶打包转运。
▲河北邢台市某超市准备回收的啤酒瓶显示生产日期为2010年。
陈 刚摄
编辑同志:
随着气温升高,啤酒消费也进入旺季。笔者调查发现,一些超市、饭店销售的啤酒,很多瓶子上显示的生产年份是2009、2010年,甚至更早,而在我国啤酒瓶的回收使用年限为两年。近年来,各地啤酒瓶爆炸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酒瓶长期循环使用,安全性能降低是主要原因。
啤酒瓶变“炸弹”,暴露了在啤酒安全管理上的漏洞。一方面主管部门面临执法难,执法缺乏依据。笔者咨询当地工商、质检部门后得知,目前啤酒瓶回收规定的文件,只有《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对啤酒瓶只有“建议啤酒瓶的使用年限为两年”的要求,但这个国家标准仅是建议,并非强制,无法作为执法依据进行查处。
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无规可循,导致大量超期服役的啤酒瓶,被光明正大地收购和回收利用。一部分啤酒厂在利益的驱使下,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年限大量回收,形成了超市、回收站、啤酒厂“一条龙”式的啤酒瓶回收的利益链。笔者在河北南宫市一家废品收购站看到,5家超市、小饭馆上门交售啤酒瓶,50多袋、3万多个啤酒瓶正在装运。负责人说:“不管哪一年生产的,只要是啤酒瓶就回收”。
要避免啤酒瓶超期服役现象,一是应尽快抓紧制定啤酒瓶回收使用的强制标准,对超期服役的啤酒瓶有个界定,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让啤酒瓶回收有法可依。二是各地工商、质检部门应加强对啤酒厂及回收环节的全程监控。保障啤酒瓶回收利用在安全范围内运行,对使用超期啤酒瓶行为,处罚不手软。三是变堵为疏,对厂家处理过期啤酒瓶的高熔再生产,给予鼓励支持,让过期的啤酒瓶找到“婆家”。同时,广泛普及啤酒瓶安全知识,让群众明白啤酒瓶也有“保质期”,从而自觉抵制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河北省南宫市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