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变更,带薪休假如何算?
合肥日报| 2015-05-25 12:00:27

案例:刘某于2011年7月1日入职某汽车部件厂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刘某提出自己在进入汽车部件厂前还在另外一家国企工作过20余年,现工龄已超过23年,单位应在正常工资外给予其带薪年休假工资,遭到单位拒绝,后刘某诉至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扣除刘某已休的5天年休假外,该单位支付了刘某4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专家点评: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目的就是让发生工作岗位变更、调整的这些职工,不至于因为工作变更而影响到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原先已在某一国有企业工作了20余年,之后又进入某汽车部件厂工作了3年,情况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其累计工作已超过20年,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张某有权享有每年年休假15天的相关待遇。

·陈婉 潘严龙 记者 方偲·

【编辑:刘虹利】
分享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