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超低价旅行团,多为吸引游客购物,然而,如果途中出了事故,旅行社也别想免责。近日,越秀区法院审理了一宗案件,游客在旅游途中受伤,虽然其仅支付8元团费,旅行社还是被认定需赔2.6万余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2万元,还需赔偿1.4万余元。
参加低价旅行团受伤
2014年5月,62岁的曾先生参加了广州某知名旅行社组织的特价活动,8元番禺十九涌一天旅游团。5月24日早上,曾先生乘坐旅行社的大巴,从顺德前往番禺十九涌。在被安排前往购物的途中,由于曾先生坐在大巴最后一排,因车辆颠簸,曾先生被弹了起来,并摔到车辆地板上。随后,他被送往顺德中医院治疗。
曾先生说,他一共在医院治疗了17天,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他多次要求旅行社赔偿,但对方拒不赔偿。此后,他于是将某旅行社起诉至越秀区法院。
旅行社否认游客参团
庭审过程中,旅行社一度否认双方存在旅游合同关系,认为该旅行社并非曾先生损害的侵权人。为证明是参加该团受伤,曾先生出示《出游通知收费单》一张,其中注明团费8元,还注明了联系人潘某,单据落款是该旅行社的名称。该旅行社又称,经查阅内部档案没有曾先生所称的《出游通知收费单》,而曾先生所出示的单据没有该旅行社盖章确认,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曾先生于是又提供了一同出行的曾某、潘某的证人证言,二人均称曾先生参加了该旅行社当日组织的8元旅行团,且在途中受伤。旅行社又再次否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为此,曾先生在庭上又补交了2014年6月23日该旅行社顺德分公司交涉赔偿的录像资料,视频显示,该分公司工作人员说道曾先生跟其公司的团弄伤了腰骨住了院,指引曾先生提交事发经过的证明一份,并称上报了总部。
法院判决:旅行社应赔2.6万余元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曾先生提交的《出游通知收费单》、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实其与该旅行社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收取了曾先生的团费并安排行程车辆,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保障曾先生的人身安全,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人陈述,事发当时车速较慢,并无操作失误的重大过错,应适当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比例。而曾先生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在乘坐车辆时,应注意车辆颠簸的损害潜在危险,因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于是依照曾先生和旅行社7:3的比例进行承责处理。于是认定旅行社需赔偿曾先生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2万元,还应赔偿1.4万余元。
【编辑:马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