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今日透露,对于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必须起诉但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则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
最高检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事)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张相军介绍,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减少对涉案未成年人的逮捕、起诉和羁押:
严格逮捕、起诉等条件。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真诚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并具有一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可不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于必须起诉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和双向说理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书中说明未成年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检察机关则从严把握羁押标准,全面审查羁押必要性;同时,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决定后,书面说明无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该制度机制有利于改变侦查人员构罪即捕的观念,统一双方对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及证明标准的认识。
落实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律师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律师了解的事实和律师意见对作出逮捕、起诉决定具有重要价值,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均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落实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在捕后侦查阶段要跟踪审查羁押措施,对因取保条件不足而批准逮捕的涉罪未成年人,继续由专人跟进,通过和解促赔等工作,尽可能为其创造非羁押措施适用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各方意见,重新评估非羁押风险。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起诉与成年人把握不同的尺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有足够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只有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才可以裁量决定是否起诉。但对未成年人则采取不同的起诉政策,强调少诉慎诉,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因此,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更大的裁量权。
对于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必须起诉但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则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修改后的刑诉法还专门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附加一定条件,并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设定考验期进行考察,考验期满未成年人表现好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张相军介绍,这些附加条件,如要求未成年人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从事特定的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如果未成年人在考验期间实施新罪或者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等,则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张相军指出,该制度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起诉裁量权,有利于更好地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