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职官员去向进行制度性安排,最为重要的是制定合理有效的权力运作赋予程序,鼓励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并落到实处,真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不收正在服务对象的大额资金,若干年后再接受回报。”这是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宗元给自己定下的“原则”。他收受的所有大额钱款都来自若干年前曾“帮过忙”的企业,“当时认为这样做,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在承接工程、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400多万元,王宗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13年(5月2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所谓“权力期权化”,简单地说就是“放长线钓大鱼”:少数有职有权的官员,在位期间为规避监管的风险,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却不图眼前的直接回报,而是为日后离职时牟取更大的利益打好基础。譬如有些领导干部利用在位时的权力影响,合法或不合法、合理或不合理地为一些企业、个人牟取非法利益。为规避法律,他们把利益获得放到退休以后。
应该说,权力期权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私人化,即本应该是公器的公权力,不幸沦为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这样,权力的运作就会为个人感情的好恶、远近留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于是,像“任人唯亲”而不是“任人唯贤”的现象就会出现。这一方面说明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另一方面也是官员们进行权力期权化交易的重要表现形式。毕竟,今日我用权力对你关爱有加,明日你就必须用你手中的权力对我进行回馈,以实现权力期权的丰厚回报。也正是如此,不少大搞权力期权化的前高官,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重拾当年“靠权力呼风唤雨”的激情。
毋庸置疑,“权力期权化”的腐败方式,在很多冠冕堂皇的幌子遮盖下,看似合法,却给人极大的欺骗性。并且,这种腐败方式往往给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带来很大麻烦,往往是“组织监管失控,而公众又无法监督”。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却还要千方百计穿上合法外衣、逃避打击,比起那种“明火执仗”式的腐败方式更可恶。
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对官员的监督制度值得中国借鉴。在美国,1965年颁布的《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国会又规定在联邦政府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并对政府官员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1989年,政府颁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将官员离职后从业行为受限的范围,扩大到国会议员和国会高级官员,对行政部门官员离职后行为的限制条款也作了修改,规定中下级官员也要申报个人及亲属的财产。
在国内“权力期权化”之所以能够出现,很大程度上仍要归结于权力本身,而非政府官员这个特殊群体。在职官员存在类似影响力,是正常现象可以理解,但何以离任之后,相关影响力仍存在呢?这就说明附着在官员身上的权力,并未随着去职而同时减去,也就是说,权力主体可能不是职务而是个人,这或许就是中国官场生态的现状。只有真正消除权力的隐形磁场,让权力回归到公器这一本质定义上来,制定清晰公平的制约机制,才能对权力进行驱魅,避免权力成为个人私器。
防止“权力期权化”现象,需要顶层设计,当下我们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一套新的机制,而对旧有机制细节性地修补,往往能够起到的效果又并不显著,这就需要由国家从总体上构建起宏观的制度体系。正如有学者所言,走向制度化、法治化才是遏制期权腐败的必然发展趋势。用严密的制度来预防权力期权化、用严格的责任追究来处理非法利益输送,同样也是治理官员权力期权化的必经之路。对离职官员去向进行制度性安排,最为重要的是制定合理有效的权力运作赋予程序,鼓励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并落到实处,真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从源头上杜绝“权力期权化”。(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