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准时服务。强化考勤制度,每天早上、下午按时点名,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迟到、不早退、不耽误群众办事。
二是“限时”服务。根据有关办理时限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将工作分为即时办理事项和限时办理事项。对于即时办理事项,现场及时办理。对于限时办理事项,由相关负责人按时办理落实,未办结的,采取扣减目标考核分等措施予以处罚。
三是“省时”服务。科学设置前置条件,尽量减少前置环节,简化办事手续和程序,节省群众办事时间。
四是“延时”服务。街道民政、社保等部门打破八小时工作时间限制,实行延时工作法,做到随到随办,切实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