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区林业局| 2015-12-07 10:03:53
重庆市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文件

涪病防指〔2015〕9号

重庆市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

关于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的

通 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大木林场、永胜林场,涪陵南山植物园有限公司:

为加强全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增强防控技术及工作措施落实的实效,鼓励社会公众对防控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举报案件范围

凡在涪陵区范围内有涉及松材线虫病防控的下列违法违规 行为之一,各级组织、单位或个人皆可以进行举报。

(一)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底为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期。集中除治期结束,山上有死亡松树未清除的,或有伐倒松木、松枝没有彻底清理焚烧的;

(二)集中除治期间,除治作业人员丢弃、藏匿松木和松枝,或放任、唆使其他人搬运松木和松枝的;

(三)农户私藏和使用松木、松枝的;

(四)盗砍松树和偷运松木及其制品的; 

(五)组织、单位、企业或个人违法违规加工、使用松木及制品的;

(六)每年5-9月非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期间,组织、单位、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松树的;

(七)其它有关违反松材线虫病防控规定的行为。

二、举报人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或初步证据。

三、公告发布

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巴渝都市报》、涪陵广播电视台、涪陵区林业局网站、涪陵森防信息网上发布“重庆市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有奖举报公告”。

举报受理

指挥部办公室(区林业局)和新城区管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业单位负责受理涉及松材线虫病防控有关的举报,有关单位要建立受理制度、落实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案件调查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和新城区管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业单位,按照其职能职责负责办理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办理办法和程序,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及时办理。

举报案件奖励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重庆市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控举报案件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及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所有举报案件的奖励资金(含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转交案件、新城区及乡镇街道、国有林业单位上报案件),先由区林业局垫付,每年10月31日前统一汇总后分别反馈到相关新城区、乡镇街道和国有林业单位,由区林业局在相应新城区、乡镇街道和国有林业单位的当年度区级防控补助资金中扣除,归还区林业局。

保密责任

举报线索的受理单位和案件办理单位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址等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及其他人员。凡将举报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应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重庆市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有奖举报公告。

2:重庆市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控举报案件奖励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

2015年12月2日附件1:重庆市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有奖举报

公 告

松材线虫是目前我国头号检疫性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病是由松材线虫引起的危害松树的一种流行性病害,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生的危害程度和除治难度最大的生物灾害。松材线虫病通过媒介昆虫松天牛的活动、人为携带和调运带病的松木及松木制品传播蔓延。松树感病后最快40多天即可枯死,成片松林感染松材线虫病疫情后,如不及时防治3-5年内即可毁灭。因此,松材线虫病也被人们喻为松树的“癌症”、松林的“艾滋病”和“禽流感”。涪陵区是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松材线虫病疫区。我区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近年来的集中攻坚和巩固防控行动,全区防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增强防控技术及工作措施落实的实效,鼓励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防控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决定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现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底为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期。集中除治期结束,山上有死亡松树未清除的,或有伐倒松木、松枝没有彻底清理焚烧的;

(二)集中除治期间,除治作业人员丢弃、藏匿松木和松枝,或放任、唆使其他人搬运松木和松枝的;

(三)农户私藏和使用松木、松枝的;

(四)盗砍松树和偷运松木及其制品的; 

(五)组织、单位、企业或个人违法违规加工、使用松木及制品的;

(六)每年5-9月非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期间,组织、单位、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松树的;

(七)其它有关违反松材线虫病防控规定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及途径

(一)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

(二)举报途径: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直接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站或涪陵区林业局、涪陵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举报。

1、 举报电话

乡镇街道

(单位)举报电话乡镇街道

(单位)举报电话乡镇街道

(单位)举报电话涪陵新城区72182558马武镇72732022白涛街道72706001荔枝街道72865345蔺市镇72110001百胜镇72153029崇义街道72800528石沱镇72720101珍溪镇72173109江东街道72373714新妙镇72702031南沱镇72735002江北街道72160003增福乡72728192清溪镇72715777龙桥街道72132005大顺乡72128039罗云乡72751128李渡街道72102453龙潭镇72118049焦石镇72743014义和镇72150156同乐乡72125006大木乡72755003青羊镇72730009武陵山乡72712062太极森林公园72302785永胜林场85688660大木林场72372086 2、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023-72253697、72257594;15334560652、15334560655。

3、电子邮箱:flqsfz@163.com。

4、书信地址:涪陵区望州路15号,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收,邮编:408000。

5、当面举报:举报人可到所在乡镇街道林业站或到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涪陵区望州路15号涪陵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内)举报。

三、奖励

举报人所举报的涉及松材线虫病防控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案件案情和查处结果,分别给予500-5000元金额的奖励。

特此公告。

重庆市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

2015年12月2日

附件2:重庆市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控

举报案件奖励办法

(试行)

为加强全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增强防控技术及工作措施落实的实效,鼓励社会公众对防控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重庆市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举报人举报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应对举报案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底为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期。集中除治期结束,山上有死亡松树未清除的,或有伐倒松木、松枝没有彻底清理焚烧的;

(二)集中除治期间,除治作业人员丢弃、藏匿松木和松枝,或放任、唆使其他人搬运松木和松枝的;

(三)农户私藏和使用松木、松枝的;

(四)盗砍松树和偷运松木及其制品的; 

(五)组织、单位、企业或个人违法违规加工、使用松木及制品的;

(六)每年5-9月非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期间,组织、单位、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松树的;

(七)其它有关违反松材线虫病防控规定的行为。

二、不属奖励范围的举报案件

(一)与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松材线虫病防控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松木及其制品的使用人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从事违反松材线虫病防控活动人员的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

(五)正在共同参与松材线虫病防控违法违规活动同案人员的检举;

(六)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办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从事违法活动人员的新交代;

(七)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八)不属于松材线虫病防控监管范畴或其他不属于举报受理机关职能范围;

(九)违法违规始发行为发生在本辖区以外;

(十)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三、举报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或初步证据。

(三)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他人的,不给予奖励,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仅提供案件线索而未实际配合案件调查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部分违法违规事实和有较大价值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奖励1000元;

(三)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违规事实和关键证据,并实际配合案件调查的,奖励2000元;

(四)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案情重大,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清案情,对案件查处有重要贡献;其违法行为人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拘留或治安拘留处分的,其举报奖励可增加至3000元;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的,其举报奖励可增加至5000元。

五、两个以上举报人以相同线索或证据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奖金由各联名举报人分享。

六、举报人采取匿名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查实举报人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不能查实举报人的,不予奖励。

七、奖金领取

举报人所举报案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或办理单位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区森防站)签名领取奖金。

八、奖励审批程序

对符合奖励范围的举报,由举报案件办理单位(乡镇街道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城区管委会,以及国有林业单位)制作“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控举报案件奖励呈批表”,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控举报案件奖励呈批表”统一交区森防站,区森防站根据案件案情和办理单位的建议意见,以及奖励标准,提出奖金发放金额审核建议。

(二)每个案件奖励金额由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审批。

九、奖励资金来源

所有举报案件的奖励资金(含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转交案件、新城区及乡镇街道、国有林业单位上报案件),先由区森防站垫付,每年10月31日前统一汇总后分别反馈到相关新城区、乡镇街道和国有林业单位,由区森防站在相应新城区、乡镇街道和国有林业单位的当年度区级防控补助资金中扣除,归还区森防站。

十、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构事实,套取、冒领举报奖励。举报案件办理过程和奖励发放工作,由区林业局纪委和监察审计科负责监督,凡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举报案件办理单位应按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控举报案件卷宗,归档备查。

十二、本办法由涪陵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重庆市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府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府督查室,区财政局、区林业局。涪陵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印发

分享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