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晋豫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晋豫钢铁公司)在未提供任何土地使用材料的情况下,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疑似违规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致使多家建筑企业被骗,工程款无法追讨,企业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保全执行该土地使用权,7年无果,11年后法院才发现晋豫钢铁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使用期内被国土局违规注销。对此,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一副局长称,晋豫钢铁公司是当年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如不给企业办证,县领导要免去局长的职务,局领导为了保饭碗,才违规给企业办理了该土地使用手续。
记者调查发现,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给晋豫公司办理的(证号为卢国用2004第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从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之日2004年2月27日起至国有土地注销日2004年4月10日,只有43天,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晋豫钢铁公司国有土地使用办证及注销使用过程中涉嫌程序违法,违规发证等情况。
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任敏告诉记者,2004年,晋豫钢铁公司作为卢氏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正式落户卢氏县,经核实该公司合法的手续后,和晋豫钢铁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承接该项目基础建设,工程结束后发现工程款难以对付,公司在2007年把晋豫钢铁公司告上了法庭,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晋豫钢铁公司支付工程款1230118.20元,利息按同期农村信用合作社规定贷款利率计,判决生效后,晋豫公司没有能力支付该笔工程款。无奈八建公司以公司做担保,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缴纳了5000元保全费,保全了晋豫钢铁公司的5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晋豫钢铁公司的55亩国有土地,法院按程序下达了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晋豫钢铁公司所持有的(证号为卢国用2004第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8年间法院四次向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法院查封期间,不得为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也不得对被查封的土地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不知道什么原因,该土地法院未能按照程序进行查封拍卖,强制执行,来偿还公司的工程款。自2007年到2015年,8年间公司先后多次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时间,最后的一次保全有效时间为2018年5月份。
任敏又称,2015年后半年,我们找到卢氏县人民法院刘院长反映申请执行难的问题,刘院长要求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胡斌大力协助,胡庭长在调取了有关晋豫钢铁公司所持建设用地档案资料后发现,法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早在2004年4月10日已被注销,案件无法在继续执行。
任敏质疑称,晋豫钢铁公司是县重点引资项目之一,县领导均非常重视,还专门就缓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做出过批示,县国土资源局与晋豫钢铁公司于2004年2月27日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事宜签订过一份协议书,同意为晋豫钢铁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不知为何,土地部门在2004年4月10日提前注销了该土地使用证。
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本献称,自己也是被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违规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骗的企业之一,公司按法定程序向法院诉讼并保全了晋豫钢铁公司的4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遭遇和八建公司一样,现在也是一无所获。
张本献告诉记者,卢氏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约定注销已到期的证件,这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为什么协议约定未到期就要提前注销该证,二是、明知证件在2004年已被注销,连续多年都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未及时告知法院事情真相,导致企业重复申请执行3次,为此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胡庭长称,目前,晋豫钢铁公司在河南省工商注册信息系统查不到任何的信息,可能企业已被注销,现在要想再起诉晋豫钢铁公司恐怕立案也很难。
对此,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罗副局长告诉记者,当年给晋豫钢铁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程序上都存在违法,当时,在该企业没有提供任何土地使用材料的情况下,县领导要求必须为该企业办理国有土地证,如不办理将免去局长的职务,局领导为了保饭碗,才违规给企业办理了该土地使用手续。后来由于领导职务调动,领导怕因此事担责,就提前注销了该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所以没有协助给法院出具该土地注销证明,是因为自己没有见到过法院的协助执行证明。当记者问,国土部门在没有收到任何土地使用材料的情况下,办理的证件,属不属于假证时,该局长回应称,这样的证件应该不属于假证,只能算办证程序不规范,属违规办证。
同时罗副局长还表示,针对记者反映的情况会及时向张局长反映,一定会妥善解决处理好上述两家公司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