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通知》规定,产品为集合产品或产品资金涉及保险资金的,具体投资品种仅限险资投资范围。
试点3年来,一转此前追求创新之风,“去杠杆、防风险”成为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如今的主基调。
6月22日,保监会对保险资管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发布《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下称“产品”)试点业务,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通知》在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下称“124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的相关规范,明确公司申请产品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产品基础资产范围应当严格按照“124号文”的规定执行,明确产品发行与登记服务原则,明确产品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包括产品分类标准、产品业务的禁止情形等。
其中,关于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通知》对集合产品(及涉及险资产品)和定向产品作了不同规定。产品为集合产品或产品资金涉及保险资金的,产品具体投资品种仅限险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流动性资产、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境内权益类资产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而产品为定向产品且产品投资人为非保险机构的,产品的投资品种可以按照与投资人约定的产品契约及相关法律文件执行。
某保险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通知》这一规定是对产品严格执行124号文及险资投资范围的延续,不过事实上对业务会起到收紧的影响,此前,不少保险资管公司产品资金的投资品种已不仅限于险资可投资范围,业内已出现很多基础资产超出险资可投资范围的创新型产品。
比如,据本报记者了解,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试点三年以来,保险资管产品类型不断增加,投资范围不但覆盖国内传统投资及另类投资领域,还覆盖到境外投资品种的产品。比如,某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了多只投资于证券公司融资业务的债权收益权资管产品,同时,其发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动性机会资管产品”欲在全球范围“打新”,产品中不超过40%的资产投向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通知》同时对业务列举了八类禁止情形,包括: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主要是指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且具有滚动募集、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单独建账或未独立核算等特征的产品。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包括产品主要投资于单只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设立的产品等情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3倍。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未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该机构已获得托管银行总行授权除外)。
上述保险资管公司负责人表示,禁止的这些情况多是近两年出现的业内对此类业务“创新”做法,这几类情况本质上与严控风险、降低杠杆的监管基调是相悖的,加之监管机构希望保险资管机构增强自身的投研能力,提升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因而包括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通道类的业务等都被叫停。
自2013年2月份重启试点以来,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模在2016年年初时约1000亿元左右,占当时险资运用余额的1%。业内分析,如今随着监管政策收紧,保险资管公司和养老险公司开展这一业务,尤其是创新型业务较多的,将受到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