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想告开发商逾期办证索赔违约金的,两年的诉讼时效千万别忘了。这不,渝北区一对夫妇告开发商延期办证索赔逾期办证违约金,就是因为超过两年诉讼时效,2万多元的违约金泡汤了。日前,市一中院判其败诉。
2010年4月,任女士在渝北区龙华大道买了一套房,总价是52万余元。合同约定,逾期办证开发商要按总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2012年6月,开发商取得办证申请登记。2014年7月,任女士将开发商告到渝北区法院,要求以购房款52万余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被告开发商应当在2012年6月9日前支付违约金,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两年。但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提起诉讼,其诉讼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