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江某是璧山区一家汽车配件公司老板,手下有20多名工人。江某由于恶意拖欠工人15万元工资,近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璧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该公司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8月,被告单位重庆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投资失败、资金周转不灵等借口,拖欠公司员工陈某等2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15万元。
多次索要无果,陈某等20多名工人到璧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反映该公司欠薪情况。2014年8月25日,璧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8月27日之前将拖欠工资支付到位。
同时,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该公司在7、8月期间将部分大额债权予以转让,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拒不露面,涉嫌恶意欠薪,遂将该案移送至警方。璧山区公安局于9月3日予以刑事立案。今年2月,江某被璧山区公安局抓获。
庭审中,江某对恶意欠薪以及逃匿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将努力清偿拖欠工人的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要追刑责
办案法官介绍,《刑法》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