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卖假货 淘宝当赔匠
重庆晚报| 2015-11-17 06:30:12

彭先生在淘宝上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发现有问题后及时通知淘宝介入。但是,在手机鉴定期间,淘宝明知卖家售假,却将货款支付给卖家,并在卖家没有足够金额退款时,还做了结束维权处理,这让消费者气愤不已。

近日市五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淘宝的提供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知悉销售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后,采取的处置措施乏力,为此判决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彭先生货款。

淘宝网店买到翻新苹果

去年4月2日,家住南岸区的彭先生通过吕某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机身颜色为粉红色,“三网未激活”,为此付款2979.63元。

4月6日,彭先生收到手机后,在麦芽地网站查询手机序列号,竟发现该手机登记的颜色并非粉色,而是黑色,且已于2013年6月15日激活,2014年6月14日过保修期。

彭先生认为所购买的手机有问题,遂申请退还货款2979.63元,但不退货。他上传了查询截图。

4月19日,卖家吕某拒绝退款,要求退货。彭先生不同意,申请淘宝介入处理。

4月22日,淘宝根据交易处理规则,确认卖家超时未完成举证,应作退货退款处理。卖家同意退货退款。

鉴定期间系统自动收货

4月27日,彭先生将手机通过顺丰速运邮寄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检北京公司)检验,并于同日在淘宝留言,称手机已寄往北京送检,货暂时不退,必须等检验报告出来。他上传了快递单据图片。

但在4月29日,淘宝网交易系统认为买家退货超时,自动关闭退款系统,第二天自动确认收货,将货款2979.63元支付给卖家。

5月6日,中检北京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确认该手机正面屏幕玻璃有裂痕,属翻新机。检验报告电子版发送给彭先生。

5月7日,彭先生再次申请淘宝介入处理。同日,卖家同意退货。

5月8日,彭先生给淘宝网留言,要求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同时上传了检验报告。

损失无法追回维权结束

5月10日,卖家再次要求退货。

5月12日,淘宝网向彭先生发出短信息,“根据您提供凭证,交易支持退货退款,但目前卖家钱款不足,后续退货淘宝无法保障退回货物钱款,目前已通知卖家配合充值”,“如后续卖家未配合充值,淘宝将给与卖家账户描述不符处罚。该维权将做结束处理。”

5月22日,淘宝网客服告知双方:“根据交易情况,淘宝网已执行对卖家账户‘描述不符’处罚,因交易成功,相关损失无法帮助追回。维权作结束处理!同时请买家今后购买商品中未收到货物或收到货物有问题时及时申请维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淘宝向彭先生发出短信息,告知“淘宝网已通知卖家处理,核实卖家逾期未配合处理售后,相关损失无法帮您追回,请您见谅。淘宝网将按照规则给与卖家账户‘描述不符’处罚。维权做结束处理。”

买家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彭先生向南岸区法院起诉,向淘宝公司提出三倍索赔。

该法院认为,彭先生无相应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判决驳回彭先生的诉讼请求。

彭先生上诉。

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是消费者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和提供者,不是该消费合同相对人,故不能按照一般销售者、出租人、居间人、担保人等的法律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归责。

法院还认为,淘宝公司知晓本案侵权事实后,采取了删除商品信息、协调解决等措施,直至卖家同意退款,但要求彭先生先行退货。由于彭先生鉴定手机超过退货期限,淘宝却将暂存货款支付给了卖家;后来卖家赔款不足未充值时,淘宝却做维权结束处理。淘宝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保护受害消费者的权益。

由于法院不能认定彭先生获得三倍惩罚性赔偿与淘宝公司具有关联性,故对三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消费者可以向商家索赔。

市五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淘宝公司承担退还货款2979元的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为何淘宝要担责

市五中院主审法官胡智勇介绍,本案中,淘宝在明知销售者销售假货并应当依法承担欺诈之民事责任时,将暂存货款划付给销售者。这对受害人正当权利明显不利,却对售假者利益保护有加;

涉案商品为假货,淘宝要求先行退还假货才退还货款,属于偏袒卖家的无理霸王条款,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淘宝可以继续暂扣货款而没有继续暂扣,该情形构成“未采取必要措施”,直接导致消费者没有得到退款,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悉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不力的,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于法有据。

赔偿限于三种情况

胡智勇介绍,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和服务,无从知晓卖家的基本情况,也不知道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质量如何,消费维权困难且成本高昂,属于高风险的消费活动。除了卖家自律,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在各个环节改进,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限于三类情况:1.网络交易平台未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郝绍彬 张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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