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方正系四公司信披违规同领“罚单”
上海证券报| 2016-12-20 10:46:42

今日,此前被立案调查的方正系四公司——北大医药、方正科技、方正证券、中国高科同时发布公告,宣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尽管四家公司被查处的具体事由不尽相同,但都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而随着四家公司同日公告其“罚单”情况,或许也意味着其即将与各自的历史问题做个“了结”。

代持事件“罚单”出炉

上述四公司中,相对于自2015年下半年起陆续遭立案调查的其他三家,北大医药无疑是被调查时间最长的一家。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如今,两年之后,因就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对北大医药的“代持事件”有了监管认定,公司也终于等到了处罚结果。

北大医药今日公告披露了相关方的主要违规情节:2013年6月,政泉控股通过北大医药公告,拟受让北大医疗出让的4000万股上市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6.71%,上述股权于2013年9月完成过户。但其实,在同年6月至9月,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北大资源控股为实际出资人,出资购买上述股份并享有相关投资收益,但股东名册上的名义股东则是政泉控股,显示为后者持有4000万股北大医药。同时,从政泉控股受让北大医药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其质押、减持北大医药股票的资金去向,也可揭示出其买入上述股票的资金来源于方正集团、北大资源及北大资源控股。

但是,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19日期间,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未将上述代持协议事项告知北大医药。同时,政泉控股在2014年7月11日公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也未披露上述代持协议,且称不存在应披露而必须披露的信息。构成虚假记载。而北大医药今日披露的“事先告知书”也指出,其作为上市公司亦未及时履行上述两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政泉控股及其财务总监杨英、解洪林均指称,时任北大医药董事长的李国军参与了代持协议的签订。李国军自2012年5月起任方正集团高级副总裁、北大医疗副总裁,分管北大医药,同时兼任北大医药董事长。李国军也是股权代持协议的实际策划、实施者——方正集团李友之弟。综上,时任北大医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李国军在2013年6月至9月中旬期间,实际知悉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

“事先告知书”指出,北大医药相关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违法行为,李国军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拟对相关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做出处罚,其中拟对北大医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国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隐瞒关联关系成“通病”

记者查阅资料还发现,其他三家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为隐瞒关联关系、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隐瞒未披露”成为其领受罚单的主要原因。

如在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方正科技未在各期年报及2015年半年报中披露其与相关经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金额),也未通过临时报告对上述关联关系及相应的关联交易予以披露。由此,证监会拟责令方正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中国高科也因类似问题而将受到相同处理。

方正证券则未按规定披露方正集团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事先告知书”显示,方正证券的控股股东方正集团与公司2011年上市前的股东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属方正证券的法定信息披露范围。但是,方正证券在其《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方正证券上市后披露的各期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均按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口径,未依法披露上述关联关系,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虽然方正集团与上述三名股东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未依法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证据显示,方正证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方正证券上述股东间的关联关系。为此,方正证券的相关行为也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方正证券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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