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下发文: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买地
北京青年报| 2016-11-01 17:50:17

沪深交易所下发《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

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买地

前后几天之内,沪深交易所先后发函,严控房地产企业利用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土地的行为。根据两个交易所发布监管函,对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分别采取了“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产业政策+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并规定了房地产、煤炭和钢铁企业应合理审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及存续期披露安排。其中一个最受关注的信号就是不能以债券融资买地。

上交所上周末向各债券承销机构正式下发《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其中明确强调房地产企业募资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竞拍“地王”哄抬地价、前次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三类房地产企业禁发公司债。

上交所表示将对房地产业分类监管采取“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基础范围也被视作“发债门槛”,规定发行人应资质良好、主体评级AA及以上并满足四个条件:境内外上市公司;省级政府、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房企;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企。而另一个“综合指标评价”则被视为“加分项”,上交所会根据房地产企业的5项财务指标,将房地产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其中,触发两项指标划分为关注类,触发三项指标以上(含三项)划分为风险类,其余划分为正常类。这五个加分项包括: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小于200亿元;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小于30亿元;最近一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最近一年扣除预收账款后资产负债率大于65%;房地产业务非一二线城市占比超过50%。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与上交所基本一致。

其实,近期以来地产市场上一直有关于房地产企业发债受限、募集资金不能用于拿地的传闻,从目前形势看,房企的融资渠道收紧肯定是未来趋势。兴业证券分析师认为,未来开发商拿地积极性将受到极大限制,已经拿地的企业偿还拿地资金的压力明显增大。 (记者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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