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央行北京营管部、北京住建部、银监会北京监管局三部门下发《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指出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房产交易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产交易时,应履行反洗钱义务。
通知要求自5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如发生退款行为,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经由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