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楼盘)市住建委联合上海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
《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实行“一价清”制度,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
除房屋和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通知》强调,对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房企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通知》表示,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商,监管部门将暂停其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上海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