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区禁止违规建宾馆培训中心
经济导报| 2017-05-22 13:54:39

目前,山东省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6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4处,总面积近4800平方公里,约占省域国土面积的3%。自今年8月1日起,存在严重问题整改不力的风景名胜区将被强制退出,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违规建宾馆疗养院等,同时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以防止发生游客人身伤害事故……这部《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下称“条例”)于19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山东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也日渐暴露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据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孙成文介绍,有的风景名胜区存在多头管理,部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力量薄弱,难以全面履行应有职责;部分景区规划编制滞后。有的风景名胜区还未完成总体规划的报批工作,有的风景名胜区还没有完成详细规划编制;违法建设时有发生。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新通过的条例完善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和撤销制度。“对问题严重的风景名胜区,实行警示管理。整改不力的,按规定强制退出,并进行责任追究。”省住建厅巡视员耿庆海说。

风景名胜区生态相对脆弱,建设项目选址不当或超容量开发利用,很容易对景区的生态稳定性和景观完整性造成破坏,必须严格控制。

条例特别提出,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关于一般建设项目,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核作为办理其他建设手续的前置条件,明确了办理流程,起到提前把关作用。”耿庆海介绍说。

条例提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这解决了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自己建自己批’的问题。”耿庆海表示。

对保障游客安全,条例做了相应规定。“比如提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准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及时排除危岩险石等不安全因素。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船舶、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耿庆海介绍。

在制定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方面,条例也做了相关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不容忽视的是,针对易出现的景区因人员拥挤导致的事故,条例提出,要加强客流管控,及时疏导分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游客的最大承载量,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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