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惨了,贩毒被抓,我身上有点钱,你拿去买烟。”崇州一家派出所办案区最内侧的讯问室内,贩毒嫌疑人徐某对看管他的辅警孔某这样说道。这里与办案区外隔着三道门,通常关押的都是涉罪较为严重的嫌疑人。一番扭捏之后,孔某松开了徐某右手的手铐,孔某裤子左边的裤兜里多了两千元。
凌晨6时45分,孔某告诉徐某“自己要去解个大手”,并用拖把挡住密码门,使之洞开。在徐某看来,这就是一种“制造逃跑机会”的暗示。于是他逃了,翻墙未果,因为害怕,躲进了派出所厨房的橱柜里。一小时后,徐某被民警重新抓获。成都商报记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直播获悉,12月6日,此案在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孔某因私放在押人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犯罪既遂 判刑两年
孔某在事发后被批捕。12月6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属于犯罪既遂,但辩护人认为,由于在押嫌犯未逃出派出所,孔某属于犯罪未遂。
公诉人表示,讯问室的安全等级比派出所其他区域高,徐某离开讯问室,可以认为脱离了公安机关对其的实际控制。“至于徐某未逃离派出所,原因在于其害怕被追捕,这也表明他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后来到派出所橱柜内进行观望,是自愿的。”公诉人强调,徐某已经获得了一定的自由,所以应当认定孔某释放徐某是犯罪既遂。
但辩护人驳斥了上述观点。他认为,释放在押人员的目的,是为了使在押人员摆脱公安机关的控制,徐某尽管离开了办案区,但仍然在派出所的控制范围内被抓获,并没有造成现实的社会危害。“法庭查明的事实表明,徐某并未实际脱离公安机关的实际控制,而徐某自己躲在橱柜中,属于逃跑行为的终止。”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因私放在押人员罪既遂,判处孔某有期徒刑两年。毒贩徐某因贩卖毒品40余克,被另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