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支书借款150万买别墅 7年后案发“秒还”
北京晨报| 2017-06-05 09:53:59

被人举报后立刻还借款

庭审中,翟金凤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她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谋取利益,在第一起事实中的150万元是她向戴某借的钱,不是索贿款。翟金凤称,2008年,她一个姓陆的朋友因做一个工程项目向她借150万元。由于她没有这么多钱,就找到和自己有业务关系的戴某借钱。

一周后,戴某通过一名公司员工把钱转到了翟金凤的银行卡上,她还在一份打印好的“借款申请”上签了字。但该公司员工表示,他让翟金凤签这份借据,只是为了给自己做个证明,而借据单位负责人戴某和公司财务均不知此事。

翟金凤供述称,自己刚开始借钱时确实是为了给朋友做工程,但后来朋友又不用这笔钱了,她就用这150万元购买了香山附近的一套别墅,后该别墅被翟金凤夫妇以90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售房款被其用来购买房产、基金理财等家庭开销。

翟金凤承认自己其实能够随时偿还这150万元,但一直没有主动提及还钱的事,对方也没找她要过。而当翟金凤被人举报后,她的丈夫第一时间找到戴某,将这150万元悉数偿还。

业务单位帮忙置换奥迪

此外,2014年8月,翟金凤在担任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顾问书记期间,利用其对该公司位于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浅层地能研发产业基地”项目具有管理、审核的职务便利,为项目承包方北京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陈某提供工作帮助,非法收受陈某奥迪牌汽车一辆,价值328800元,并以其本人名下价值仅89800元的雅阁牌汽车折价置换。2015年9月24日,两辆涉案汽车被依法查封。

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陈某表示,该项目的工程款约为1.08亿元,翟金凤作为工程出资方恒有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款的支付需要她签字。陈某表示,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事情需要翟金凤协调,没有翟金凤的协调,工程进展不会那么顺利。而且他所在公司施工时需要自己垫付工程款,因此他急需恒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翟金凤在工程款结算方面也没有拖欠,他对翟金凤也很感谢。因此在2014年上半年,翟金凤在他面前几次提出要换车时,陈某心领神会地“主动”帮她换一辆奥迪A4。陈某表示,翟金凤的雅阁车当时估价8万余元,奥迪A4的车价是28.4万元,加上保险和购置税等各种费用共计32.88万元。买车过程中,翟金凤没有去过4S店,也没有出资。

退休不影响“身份”涉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翟金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同时,翟金凤作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在第一起事实中,关于被告人翟金凤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贿赂款、涉案150万元系个人借款、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虽然翟金凤索要涉案150万元之时已经退休,不再是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再担任远大村和远大农工商公司的党总支书记,但其只是在四季青镇国家机关中的职务和身份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她在永泰酒店项目中的职权变化,其仍延续主管和负责这一项公共事务,即对涉案的酒店项目中国有土地经营的监管事务,始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对于那150万元是借款还是索贿,法庭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双方基于业务关系认识,平时主要是业务关系,并无过于密切的私人关系或私交,双方借款没有约定具体利息,但翟金凤具备还款条件和能力后,没有还款实质意向或表现,且案发前,长达7年一直未还款,因此足以认定该钱款系翟金凤以借款名义索要的贿赂款。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被驳

一审法院认为,翟金凤在犯受贿罪中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接到纪委电话通知后能自行到纪委接受调查,且在法院审理期间,其在家属协助下退交了涉案赃物,涉案车辆亦被查封在案,因此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翟金凤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一审判决后,翟金凤提出上诉。日前,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翟金凤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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